为全面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学补充资源的编制、审核、使用与管理,切实提升学校作业设计与实施质量,保障教育教学的公益属性,有效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和减少家庭教育支出,构建良好的教育生态,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本意见所称教学补充资源,主要指由各级教研机构、中小学校或教师团队,依据国家课程方案与课程标准,紧密结合教学进度与学生实际,自主设计编制的课堂练习、课后作业、单元检测、复习指导等学习材料,是经过审定的教材及配套教辅材料的必要补充与延伸。通过规范管理,提升资源质量,优化作业效能,最终实现助力教学质量提升、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减轻家庭额外教育经济负担的综合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鼓励自主编制。市、区(市、县)教研部门要发挥专业引领作用,组织骨干教师开发具有区域特色的高质量基础性资源库。各学校要组织学科组和教师,结合校情、学情,常态化开展校本化、班本化教学补充资源的研发工作。要将自主编制高质量教学补充资源作为深化教学改革、提升师资专业水平的重要抓手,逐步形成符合自身实际的资源体系,实现学习支持的主体化、精准化供给。
(二)严控内容质量。自主编制的教学补充资源必须体现原创性或进行实质性本地化改造,严禁直接复制、套用或简单拼凑已出版的成套商业教辅资料。资源设计要紧扣教学目标,注重基础性、探究性、实践性和综合性的有机结合,丰富作业类型,创新呈现方式。题目命制要科学规范,表述准确,难度适宜,容量适当,能够有效诊断学情、巩固知识、发展思维、培养能力。坚决杜绝偏题、怪题、超标题以及政治性、科学性、规范性错误。
(三)强化研修功能。学校要将教学补充资源的设计、编制、研讨与修订过程,纳入校本教研和教师专业发展范畴。通过集体备课、专题研讨、案例分享、优秀资源评选等活动,引导教师深入研究课标、教材与评价,提升教师的作业设计能力、命题评价能力与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将资源建设过程转化为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常态化路径。
(四)落实分级审核。严格落实“谁编制、谁负责,谁使用、谁审核”的原则。校本及班本资源,学校是审核责任主体,须履行规范审核程序:由备课组或学科教研组进行初研初审,重点审议资源的科学性、必要性与适宜性;再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如教务处、教研室)进行复审备案,对政治方向、内容质量、规范格式及总量进行综合把关。区本化资源,由区级教研部门牵头组建学科专家评审小组进行集中审核论证,审核通过后报区(市、县)教育局备案方可推行。未经规定程序审核通过的资源,一律不得统一印制或推荐给学生使用。
(五)实行备案管理。各学校及区级教研部门要建立教学补充资源使用管理台账,对审核通过并准备使用的资源进行详细备案。备案信息包括:资源名称、适用年级与学科、编制团队或个人、审核人员及意见、预计使用时间与周期、印制数量等。所有资源原件及审核记录应分类归档,保存备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备案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制度执行到位、过程可追溯可监督。
(六)保障免费使用。经规范审核并备案后,确需统一印制发放给学生的教学补充资源,所有印制费用应当纳入学校公用经费预算,从生均公用经费中足额列支,确保免费发放到学生手中。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在本级教育经费中设立专项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自主编制高质量资源且规范管理的学校给予经费支持。各学校要本着勤俭节约、按需印制、物尽其用的原则,科学预估印制数量,杜绝浪费。相关教学补充资源不得用于出版发行。
(七)严控使用总量。教学补充资源的使用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大局。学校及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双减”政策及省市相关规定,统筹调控不同学科、不同年级的作业总量与时长。教学补充资源的使用要注重“精”而非“多”,强调“质”而非“量”,确保其发挥应有效能,切实防止因补充资源使用不当造成新的负担。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管理责任。各区(市、县)教育局要切实承担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中小学教学补充资源管理工作的全面指导、日常监督和定期评估。各中小学校长是本校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须将相关规定和要求传达至每一位教职员工,建立健全校内管理制度,确保规范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日常视导、调研走访、受理信访举报等方式,对教学补充资源的编制质量、审核程序、备案情况、使用效果及经费使用合规性进行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反馈,并作为评价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
(三)严肃追究责任。
对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1.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家长购买或付费使用任何教学补充资源的;
2.审核把关不严,使用存在政治性、科学性错误或大量抄袭内容资源的;
3.未经审核备案程序,擅自统一印发教学补充资源的;
4.其他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的违规行为。
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约谈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还将依法依规处以罚款、扣减招生计划、责令暂停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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